乐视公开信手撕央企子公司,民企维权为何困难重重?
编辑 | 虞尔湖
出品 | 潮起网「于见专栏」
近日,乐视超级电视发布致南京中电熊猫家电有限公司(现更名为南京静业家电有限公司)的公开信,引发财经领域对“企业信用履约”与“中小民营企业维权”的关注。
不同于常规的“讨债”诉求,乐视此次核心意图在于以自身与国企合作的纠纷案例为切口,揭露“国企央企失信誉”、“中小民企维权难”的现实痛点。
在市场经济的信用坐标系中,这起纠纷不仅是两家企业的商业纠葛,更折射出不同市场主体在履约责任、破产合规性及维权成本等层面的深层矛盾,为营商环境优化提出了亟待解答的命题。
企业履约责任的边界与坚守
市场经济的核心基石是信用,而履约责任是信用的具象化体现。从乐视与南京中电熊猫家电(以下简称“熊猫家电”)的合作轨迹看,双方在履约层面呈现出截然不同的行为逻辑。
乐视作为中小民营企业,虽背负十几亿债务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,却在与熊猫家电的合作及自身经营中,展现出对履约责任的坚守。
公开信显示,2019年初至2022年3月,与中电熊猫东莞分公司达成乐视电视的代工生产40 万台电视,采购额近 4.5 亿元。值得注意的是,双方合作采用的是业内罕见的“预付定金+全款提货”模式——这本身是中小民企为获取国企合作机会,而做出的信用让渡。
图源:乐视官方微博
然而,合作后续出现的质量事故更能检验企业信用。部分新品上市不到一年,电视屏幕横竖线、漏液等问题频发,坏屏率接近20%,而行业正常坏屏率不足2%,已构成严重质量事故。
即便自身深陷债务,乐视仍陆续垫付1400多万售后费用,且2019年至今的业务中“未给合作伙伴添过麻烦”。这种“负重守诺”的选择,是中小民企在市场竞争中对信用价值的朴素认知。
反观熊猫家电,作为央企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下属子公司,同时拥有“央企背景”与“熊猫驰名商标”的双重信用背书,却在履约中暴露出责任的失守。
质量事故发生后,熊猫家电先以“上游屏厂质量问题”为由,要求乐视配合提供单据,却在自身从上游供应商获得600多万赔偿后,以“财务法务审核中”“付款流程中”为由拖延,将本应用于售后的资金截留;后续又以关闭工厂、遣散员工等方式中断售后,甚至在法院判决需赔偿乐视共计1495万元后,通过“更名”“关联方申请破产清算”等操作逃避债务。
从信用体系视角看,熊猫家电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商业契约精神,更消解了“国企央企”本应承载的信用示范价值,让市场对“国资背景企业的履约可靠性”产生疑虑。
破产清算合规性存疑,国企背景下的道德风险与监管拷问
企业破产清算是市场经济的正常退出机制,但熊猫家电的破产清算操作,却因“国企背景”与“系列规避责任行为”,引发外界对其合规性与道德风险的双重拷问。
首先是“破产清算的时机与关联方角色”的反常性。公开信披露,2025年8月,中国电子旗下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(熊猫家电关联方)向法院申请熊猫家电破产清算。
这一操作的吊诡之处在于,申请破产的主体是同一央企体系内的子公司——若将企业比作生命体,相当于“同体系兄弟公司”为陷入困境的主体申请“安乐死”,而非通过资产重组、债务协商等方式挽救。
这种“关联方主动申请破产”的行为,既不符合市场主体“共渡难关”的常规逻辑,也让“破产清算是否为逃避债务的工具”的质疑,逐渐浮出水面。
图源:乐视官方微博
其次是“企业更名与资产转移”的时间敏感性。熊猫家电自2009年成立至2024年6月,16年间名称从未变更,但在2024年6月25日,却在法院判决后迅速更名为“南京静业家电有限公司”。
“中电熊猫”作为承载央企信用与驰名商标价值的品牌符号被弃用,新名称“静业”暗含“静止营业”的隐喻,这种“判决后紧急更名”的操作,很难不让人联想到“通过名称剥离品牌价值,弱化债务关联”的意图。
结合其此前“拖延转移资产”“遣散员工关门”等行为,一套“规避债务、预备破产”的链条已较为清晰。
此外,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责任也受到挑战。公开信提出三点疑问,也引发外界高度关注:
其一,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出资到位?熊猫家电2009年注册资本3亿元,2021年增资至3.89亿元,若破产清算时存在资本金未足额到位情况,将损害债权人公平性。
其二,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到位?假设资本金足额且每年亏损3000万,需连亏13年资产负债率才达100%,但破产企业通常资产负债率超200%,若按此测算,熊猫家电年均亏损额或达4863万,这与“江浙营商环境优势”“央企年度考核”形成矛盾,暴露出国有资产监管的潜在漏洞。
其三,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?熊猫家电常年租赁上市公司熊猫电子厂房、生产线,从关联方采购原材料,这些交易的定价合理性,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是否被“内部侵蚀”,而“兄弟公司申请其破产”的反常举动,更让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疑云加重。
中小民企维权困境,成因剖析与破局路径
乐视与熊猫家电的纠纷,是中小民营企业在与国企合作中遭遇维权困境的缩影。这种困境的形成,既源于市场主体间的力量失衡,也与制度保障的不完善密切相关。
从市场博弈层面看,中小民企与国企的“信用不对称”是核心矛盾。国企依托国资背景、品牌积淀,天然拥有更强的谈判地位与社会信任度,中小民企为获取合作机会,往往需在付款方式、责任条款等方面做出让步。
一旦出现纠纷,国企可通过“走流程”“行政化协调”等方式拖延,而中小民企却因资金、资源有限,难以承受长期维权的时间与经济成本。
此次乐视虽获法院两次胜诉判决,却因熊猫家电的“破产清算操作”而面临赔偿款“回收无望”的结局,正是这种失衡的直观体现。
从制度保障层面看,当前针对“企业破产清算中逃避债务行为”的审查机制与“中小民企维权的支持机制”仍有不足。
一方面,破产审查需更严格区分“正常市场退出”与“恶意逃避债务”,对企业破产前的资产转移、名称变更、关联交易等行为,或许应建立更细致的回溯性审查制度,防止“假破产真逃债”。
另一方面,中小民企维权时,缺乏更便捷的司法通道与成本分担机制,现行诉讼流程对资金薄弱的民企而言,仍是沉重负担,且对“国企失信”的惩戒力度与社会监督联动不足,导致部分国企存在“失信成本低于守信成本”的扭曲预期。
据分析,出现这种窘境,破局路径需多方合力。其一是强化国企信用约束,将“履约责任”纳入国资考核体系,让国企的信用表现与管理者绩效、企业资源获取直接挂钩,倒逼其重视契约精神。
其二是完善破产法律制度,细化“恶意破产”的认定标准与处罚措施,加强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破产前行为的调查权,保护债权人尤其是中小民企的利益。
其三,构建中小民企维权的支持生态,通过行业协会、公益法律机构等为中小民企提供维权援助,降低其维权门槛,同时利用舆论监督、信用公示等手段,增加企业失信的社会成本。
结语
乐视与熊猫家电的纠纷,犹如一面镜子,照见了当前营商环境中“信用建设不均衡”“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”“维权机制不充分”的现实问题。
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,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,都应是信用规则的遵守者与维护者——国企不应凭借背景优势漠视契约,民企也不该因力量薄弱而维权无门。
从更宏观的视角看,这起案例也为营商环境优化提供了方向:唯有让“信用履约”成为所有市场主体的刚性约束,让“破产清算”回归“市场退出工具”的本质而非“逃债手段”,让“中小民企维权”获得更坚实的制度支撑,才能真正构建起公平、透明、可预期的营商环境,让不同类型的企业都能在市场中各得其所、良性互动。
乐视这次发声,既是乐视此次公开信的深层诉求,也是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。期待这一次,正义会站在乐视这一边,站在弱势群体中小民营企业这一边。